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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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年03月28日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武汉大学艺术教育中心的管理与指导下,以艺术特长生为主体的在校大学生艺术表演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致力于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开展各类特色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校园艺术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在校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雅的审美情趣,全面提高在校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艺术团承担代表学校参加国家各级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类文艺汇演和比赛任务;承担校园文化推广、普及、艺术表演示范、指导等任务;完成艺术教育中心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艺术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团长及副团长候选人由艺术教育中心根据指导教师推荐意见进行推荐,最终经由艺术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大学生艺术团现设交响乐团、民乐团、声乐团、舞蹈团、海燕合唱团。各团设分团长1名,副分团长1-2名,交响乐团、民乐团、声乐团、海燕合唱团各设声部长若干名,舞蹈团设项目负责人若干名。

第六条  大学生艺术团设立“艺术团团长联席会”。其成员由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及各分团负责人等组成 ,团长为联席会总负责人。

第七条 艺术团团长联席会负责协调艺术团会议召集、活动策划、排练演出、组织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艺术团内部组织与制度建设工作,确保艺术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分团长负责抓好各分团的日常排练工作,制定各分团规章制度,严格排练纪律,确保团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各分团副团长负责团内的学习、训练、演出及各类计划的制定、安排,负责团内的年度考核与纳新工作,向分团长汇报团内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协助分团长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分团声部长和项目组长负责完成分团长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三章 团员

第十一条 艺术团团员由以“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形式入学的团员和从普通学生中选拔的团员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艺术团团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参加各类排练、演出、观摩的权利。

2、享有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的权利。

4、享有使用艺术团表演器材和排练场地、用房的权利。

5、享有接受专业指导教师辅导及参加艺术培训的权利。

第十三条 艺术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艺术团全体会议;

2、参加集体排练或集体活动。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演出、比赛。

4、刻苦练功,不断提高艺术业务能力。

5、遵守团规,服从艺术团安排。

第十四条 艺术团团员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团。从普通学生中选拔的团员确因能力问题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退团者,须向艺术团团长联席会提出申请,经艺术团团长联席会讨论并报请艺术教育中心批准后方能生效。以“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形式入学的团员若不按要求参加训练、演出、比赛等,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生录取时签署的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十五条  艺术团本着以课程建设规范团员学习、训练与参演活动,以学分认定体现训练成果的原则,在学校艺术教育通识课程体系中专设《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

第十六条  《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结构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舞蹈、声乐、器乐等艺术门类的基本理论。

(二)专业技能课:舞蹈的技巧与身韵训练、声乐演唱技巧与表演能力的训练、器乐演奏技巧与表演能力的训练等。

(三)节目排练课:队员之间合作性的训练,包括声部的协调、乐曲的处理、动作的整齐等。

(四) 舞台表演课:校内外各类演出、文艺比赛和其它艺术实践活动等。

第十七条  《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由艺术教育中心纳入艺术教育通识课程的统一管理,负责排课及课程场地的协调安排,上课时间主要安排在晚间、双休日及假期。

第十八条  艺术团根据专业要求,由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的教学实施。指导教师制定课程说明及要求,通过教学和考核对所负责团队团员的日常训练、演出及比赛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专职指导教师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绩效考核;外聘兼职指导教师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选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艺术特长生团员除修习所在学院及专业规定的培养方案课程外,还须将《大学生艺术团训练》作为艺术通识课的必选课程。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艺术团训练》每学期1个学分,团员经学分认定考核合格,可获得1学分。“高水平艺术团”团员需修满6个学分后,方可进入毕业程序。毕业前未能修满6个学分的“高水平艺术团”团员,将不能按期毕业,情况严重者,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生录取时签署的协议进行处理。普通学生学生团员所修《大学生艺术团训练》学分可冲抵艺术通识课学分,学分认定考核不合格者,作退团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团指导教师负责《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的考核与学分认定 。在本科生院及艺术教育中心规定时段,指导教师对团员成绩进行网上登录,艺术教育中心负责对书面成绩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专业考核和实践考核三个部分。日常考核占30%,主要对艺术团成员考勤、纪律和参与艺术团工作等情况考核;专业考核占40%,主要对艺术团成员的专业技能考核;实践考核占30%,主要对艺术团成员的舞台表演、比赛和其它专业实践情况考核。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艺术团各分团设立专职考勤员(原则上由副团长担任),负责记录《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考勤情况,为指导教师提供日常考核的依据。考勤员须以月为周期,将考勤结果在艺术团全体成员中进行公示。考勤结果如有不实,将视情况追究各分团团长和考勤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期为单位,大学生艺术团成员修习《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时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的,由所在分团团长口头警告;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的,视为该学期考勤不合格,日常考核分数为零;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的或旷课两次及以上的,该学期整体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艺术团成员确有困难不能修习《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或需要推迟到课时间的,须由本人先向分团团长请假。分团团长了解情况后向指导教师请假,得到同意后,请假方有效。请人带假、事后请假等方式一律无效。艺术团团员的请假若经核实与事实不符,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艺术团成员修习《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的时间如与自己所在院系或其他部门的活动相冲突,需出具所在院系或其他部门的证明,由艺术教育中心与团员所在院系或其他部门协调决定其安排。

第七章  奖励及推免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团员,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等评选;在团内担任干部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团员,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评选。

第二十九条  凡在艺术团服务三年以上,思想政治觉悟高,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大学生艺术团训练》课程成绩优异的团员,有资格进入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遴选程序。

第三十条  艺术教育中心负责制定艺术团团员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遴选标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选拔出品学兼优、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突出的团员作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人选。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例会制度

1. 艺术团于每月召开团长联席会会议一次,总结本月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2. 艺术团每学年初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对全年的排练演出计划进行研讨、布置,对团长联席会及各部负责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制度

1. 艺术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管理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规定执行。

2. 排练演出所需的开支,需以各分团为单位汇总后,由团长提前向艺术教育中心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提前报备并获同意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三十三条  场地和器材管理制度

1. 艺术团日常排练专用场地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他用。每次课程完毕后应及时清洁场地、整理设施、关好门窗,维持良好的排练环境。

2.艺术团所有器材设备,交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艺术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原有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  汉 大 学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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